职权名称:办理残疾人证
实施主体:伊滨区社会事务局
设立依据: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,2008年4月24日修订)第八条 第二款:“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、法规、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,开展残疾人工作,动员社会力量,发展残疾人事业。”
2 《关于制发第二代<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>的通知 》(残联发〔2008〕10号,2008年5月28日印发)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,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。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磨砂人造革皮面,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磨砂人造革皮面。地方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(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)。 市级残联负责审核所属县级残联的报送证件、残疾评定程序、结果等,承担批准职责,负责本级档案管理,检查监督所属县级残联办证工作。
收费依据及标准:不收费
实施条件:按照评残标准,符合残疾类别、等级的残疾人。实施流程:提供相关材料→审核材料→受理→医院鉴定→医院取回申请表→各镇公示→录入系统→审核→制证→发证→完结
办理时限:医院取回申请表后一个月(特殊情况除外)
需提交材料:1、申请人身份证原件、户口本原件
2、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两张
3、3张两寸白底彩色照片,一年以上住院病历资料(医院盖章)。
承办科室(单位)联系电话:伊滨区隆安东方明珠2楼政务服务大厅残联窗口 0379-80889286
监督投诉机构及联系电话:伊滨区行政服务中心 0379-6966096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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